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2012 年 03 月 16 日0

依据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为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好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的资金,让不幸患重大病的职工能真正地得到精神上的关爱和经济上的帮困,让广大职工能真切地感受到一份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实施帮困的原则

根据病症的治疗状况和经济的困难程度,在帮困互助金的规定范围内给予医疗费的帮困补助。

二、帮困补助的申请

本帮困互助金的帮困补助由参加互助金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填写《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史资料、诊断证明、治疗费凭证 (包括医生处方的自费药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经所在二级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职工本人或其家 属在申请帮困补助时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的各种情况和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帮困补助的资格。

三、对医疗单位的要求

患重大病的职工原则上在相对固定的上海市医保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其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凭证等可作为帮困补助的参考依据。

四、帮困补助的额度

对符合本医疗帮困互助金章程条件的患重大病的职工,经审核批准每一自然年度可得到5,000至20,000元的医疗帮困补助。一年中根据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的要求而产生的困难变化,允许再次申请帮困补助,但帮困补助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全年的总额度(2万元)。

五、帮困补助的审定时限

在收齐申请材料后,通常情况下,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末开会审议,并作出审定意见,通知职工本人或其家属以及所在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生效时间

本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帮困补助的起始时间与之相同。

七、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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