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办法(试行)

2014 年 06 月 27 日63

上海海事大学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工作,更快、更有力地对不幸身患重大疾病的退休教职工给予经济上的援助,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是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范围的规定而定。现阶段将下列疾病及治疗措施定为重大病医疗帮困范围: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恶性肿瘤;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颅内肿瘤手术;⑧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主动脉手术。

 

一、帮困补助的对象

       帮困补助对象为本办法试行之日起新患重大疾病的上海海事大学退休教职工。

二、帮困补助金来源

       帮困补助款项从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三、帮困补助工作机构

       为公开、公平,妥善开展重大病帮困补助工作,成立上海海事大学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退休工作的人事处领导、退休办工作人员、退休总支代表、块长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及财务处代表组成,由人事处领导任组长。退休办为工作小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信息与材料的收集,补助款的发放及慰问工作等。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重大病帮困补助会议,会议对全年提交的帮困申请进行审议并决定帮困金额。

四、帮困补助流程

       为更快地给予患上重大病的退休教职工经济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将重大病医疗帮困补助分成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对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初次确诊为重大病的退休教职工,退休办在收到“上海海事大学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补助申请表”和医保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后,将尽快报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不论医疗费用多少,预发帮困补助叁仟元并进行慰问。

      第二阶段:在医保范围内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达到一定条件的人员的材料,由退休办提交重大病帮困补助会议审议追加补助。

      进入第二阶段追加补助的条件:

      申请人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达到“共负段”后,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和分类自负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可直接列入每年的重大病帮困补助会议审议追加补助;或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和分类自负费用累计超过5千元,再加上医院自费费用的50%,累计超过1万元的也可列入每年的重大病帮困补助会议审议追加补助。

     帮困补助金的额度:

      对符合帮困补助的申请人,经审核批准每一次可得到5000至20000元的帮困补助金。(预发的3000元包括在额度内)

    帮困补助金的计算:

    帮困补助金=(自负费用+分类自负费用+50%医院自费)*50%

五、帮困补助金的申请时效性及申请次数

       帮困补助的申请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重大病的两年内向退休办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退休教职工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多次申请重大病帮困补助,但每次必须满足第二阶段追加补助的条件,且每一年度限申请一次。

六、申请人及其家属要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及其家属有义务收集病情确诊后发生的与治疗该病情直接相关的医疗收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在每年重大病帮困补助会议召开前交退休办作为帮困补助依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帮困补助的资格。

七、其他

       通常在每年的4、5月份由退休办召集开一次重大病帮困会议,审议帮困申请,决定帮困补助金额。会后由退休办将帮困补助款发放给申请人。会议要有纪要,帮困申请书等材料事后要存文书档案。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我校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帮困补助不再按《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海事大学人事处 。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6日起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人事处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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